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單位:
《劍川縣被征地農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3年1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劍川縣被征地農民參加企業職工
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辦法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覆蓋全民、統籌城鄉、公平統一、安全規范、可持續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和“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健全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籌資和待遇調整機制,推動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的重要部署,積極引導被征地農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切實解決被征地農民老有所養問題,進一步推動基本養老保險擴面提質增效,根據《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關于推動被征地農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施意見》(云人社辦〔2022〕21號)要求,結合《劍川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劍川縣改革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劍政規〔2020〕2號)有關規定,制定如下補助辦法。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把握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完善覆蓋全民的社會保障體系重要講話精神,健全完
善參保繳費激勵機制,引導被征地農民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效保障被征地農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不斷增強參保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 2035 年,基本實現符合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普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政策措施
在《劍川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劍川縣改革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劍政規〔2020〕2號)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健全完善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補助辦法,提高參保繳費補助標準,引導廣大被征地農民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補助對象。按照劍政規〔2020〕2號文件規定認定為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對象,且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完成繳費的人員。
(二)補助年限。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補助對象履行繳費義務后,按年享受參保繳費補助,累計補助年限不超過15年。2023年1月1日前,已補助的年限計算為累計補助年限,參保繳費補助按原標準執行,已享受的補助不再重新計算及補發。
(三)補助標準。2023年1月1日起,補助標準從劍政規〔2020〕2號文件規定的每人每年1000元調整為云南省當年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檔次標準年繳費額的30%,所需資金從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專項資金中列支。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專項資金不足時由縣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四)補助方式。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完成繳費的被征地農民,在我縣參保的,由縣社會保險局通過數據比對方式篩選出符合享受繳費補助的名單;不在我縣參保的,由縣社會保險局通過云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系統或數據共享等渠道核實符合享受參保繳費補助人員,確保參保繳費補助對象不重、不漏。名單、金額核實無誤后,由縣社會保險局以社銀發放方式將參保繳費補助兌現至參保人社會保障卡。
三、組織實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改革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工作是國務院和省、州一項重大改革任務,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牽涉面廣、社會關注度高,各鄉鎮、縣級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按照省、州、縣工作部署要求,全力開展社會保險擴面提質增效行動,積極推動被征地農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維護被征地農民群體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和諧穩定。
(二)加強政策宣傳,全力推進工作。各鄉鎮、縣級各有關單位要持續加大被征地農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力度,充分發揮社保先鋒隊、駐村工作隊、鄉鎮社保工作站、村(社區)協管員的作用,宣傳解讀好相關補助政策,引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積極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三)加強分工協作,形成工作合力。縣級各職能部門要按照劍政規〔2020〕2號文件規定,各司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嚴格按照被征地農民認定和補助程序,將惠民利民政策落實落細,切實把被征地農民老有所養問題解決好落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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